林芝市财政局
关于印发《林芝市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林财金发〔2025〕4号)
各县(市、区)财政局、发展改革委,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林芝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林芝分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林芝市支行,西藏银行林芝分行,林芝民生村镇银行:
实施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改革,是林芝市委、市政府贯彻落实西藏自治区党委、政府决策部署,深化金融体制改革,激发市场活力,推动林芝市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的重要举措。
为稳慎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工作走深走实,特制定《林芝市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芝市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林芝市财政局 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
2025年4月17日
林芝市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资金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发挥好贷款利率市场化调整机制作用,持续释放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改革效能,精准解决好民营小微企业“融资难”问题,经中国人民银行和西藏自治区政府同意,林芝市在全区率先启动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该试点系自治区党委政府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深化林芝市金融体制改革,推动林芝高质量发展、促进改革开放先行的重要举措。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在林芝市开展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藏人银发〔2023〕29号)精神,为进一步降低市场主体融资成本,持续推动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走深走实,现制定以下办法。
第二条林芝市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市场主体贷款财政贴息是指对林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按照市场化贷款利率发放的普惠小微企业贷款(即单户授信1000万元及以下的小微企业贷款、小微企业主及个体工商户的经营性贷款),以及单户授信3000万元及以下的民营企业贷款,由林芝市财政部门按照本办法所确定的贴息标准给予贴息的资金。
第三条贴息资金由林芝市政府出资设立,资金管理机构为林芝市财政局,负责财政贴息资金的划拨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会同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财政贴息资金申请的审核;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接收和转拨林芝市财政局划拨的贴息资金;林芝市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负责贴息资金的申请、接收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拨的贴息资金、及时将接受的贴息资金转拨至市场主体。
第四条财政贴息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政府相结合,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决定性作用,利用财政资金的撬动作用,服务金融资源更好支持市场主体发展。
第五条财政贴息坚持自愿与公开原则,一方面充分尊重市场主体意愿,对自愿申请并经查验符合财政贴息标准的,集中兑现贴息资金;另一方面,及时公开财政贴息政策,公示贴息工作进展及市场主体享受贴息情况,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六条本办法所称市场化贷款利率,系指在西藏一般类贷款利率基础上加点形成的利率。
第二章财政贴息标准与申请条件
第七条贴息标准:对每笔执行市场化贷款利率的市场主体贷款,按照该笔贷款在一年内(含一年)实际支付利息总额的50%执行贴息。因逾期归还银行贷款产生的逾期贷款利息、加息、罚息等不予贴息,市场主体同一笔贷款已获各级、各行业主管部门贴息补助的不予贴息。
第八条贴息期限:市场主体贷款应属于试点期间(2023年1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以及后续试点延期期间发放的按照市场化贷款利率计息的银行贷款(含续贷)。
第九条申请财政贴息市场主体的条件:
(一)市场主体须为林芝市注册企业,正常纳税,无违法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贷款资金应用于自身生产经营,不得用于转贷、委托贷款、并购贷款、国家产业政策禁止和限制的项目以及民间借贷、投资资本市场或个人消费等。
第三章操作流程
第十条资料接收与审核。林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每年度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要求,集中为符合条件的市场主体贷款项目向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提交申请资料(包括市场主体注册登记证明、贷款合同、实际或应承担的利息证明、征信证明、贷款资金使用流水以及资金用于自身生产经营的市场主体承诺等);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会同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审核意见,受理申请不超过15个工作日。
第十一条贴息资金拨付。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会同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出具审核同意意见后,将贴息申请集中报送林芝市财政局;林芝市财政局按照核准的额度于15个工作日内将贴息资金拨付给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在5个工作日内拨付给银行业金融机构,再由银行业金融机构在3个工作日内拨付给市场主体。
第四章职责分工
第十二条林芝市财政局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筹集并管理贴息资金。
(二)负责贴息资金拨付。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三条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的职责如下:
(一)配合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对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的贴息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二)会同中国人民银行向林芝市财政局提交审核意见,接受林芝市财政局拨付的贴息资金,待贴息资金拨付到位后转拨给相关银行业金融机构。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四条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的职责如下:
(一)负责统筹实施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各项工作,会同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完成贴息申请的审核。
(二)监督银行业金融机构按时足额将贴息资金拨付给市场主体。
(三)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十五条林芝市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职责如下:
(一)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西藏自治区分行关于印发<在林芝市开展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的工作方案>的通知》(藏人银发〔2023〕29号)等有关规定。
(二)负责贷款管理,向市场主体发放市场化利率贷款后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报备,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三)按时限集中收集属于各机构的所有市场主体贴息申请资料并报送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及时将贴息资金全额拨付给市场主体,并对报送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合规性负责。
(四)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审计、财务监督等工作。
(五)职责范围内的其他工作事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林芝市财政局加强对贴息资金的使用进行监督检查,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会同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对贴息政策的执行情况进行定期的检查和评估。
第十七条相关部门、金融机构及工作人员若存在以虚报、冒领等方式骗取或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贴息资金的情况,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等法律法规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至林芝市贷款利率市场化试点结束。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林芝市财政局、林芝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国人民银行林芝市分行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