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治区党委各部门,自治区各委、办、厅、局,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自治区政协办公厅,自治区高法院,自治区检察院,各人民团体,各地(市)财政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有关规定,为确保我区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的延续性和有效性,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2025年1月1日起延用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全区各级预算单位继续执行《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要求。在执行过程中如财政部就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限额标准有最新要求,再行研究确定调整。
二、在执行过程中的有关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自治区财政厅反馈,联系电话:0891—6284709/6284713。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西藏自治区 2023—2024年度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的通知(藏财采办〔2022〕145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2024年12月23日